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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 及个税专项抵扣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

各位离退休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和个税专项抵扣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相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校内离退休职工从学校取得的返聘工资、科研报酬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财务处将按照税法规定,做好税款预扣预缴工作。


   三、为不影响离退休职工享受个税专项抵扣的政策,请大家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填报方法:远程办税端(手机APP,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具体填报方法见附件2。

  (二)填报需准备资料

   1、填报“子女教育”前,需准备子女、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子女需满3周岁,一名子女每月扣除金额1000元。可由夫妻双方选择扣除比例。

   2、填报“住房租金”前,需准备好住房租赁信息、工作城市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租金与房贷利息只能选择一项进行扣除,填报时系统提示“若您已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勿填写本表”。

   3、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前,需准备好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等信息。同时,系统也提示“若已填报住房租金信息,勿填写本表”。

   4、填报“赡养老人”前,需准备被赡养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独生子女无需填写):非独生子女还需填写分摊方式。注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要填写共同赡养人,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

   5、填报“继续教育”前,需准备继续教育信息;若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需填写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若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填写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6、大病医疗暂不采集,由来年自行去税务局申报。

  (三)填报注意事项

   1、为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大家务必准时完成信息采集的填报。

   2、请大家认真核实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要错报多报,否则可能导致政策适用错误,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3、填报时如有问题,可直接咨询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027-86415876(税务大厅咨询电话);财务处联系人:熊选,联系电话:68862458。如填报时确有困难,可于工作时间至财务处(青山区主楼203办公室)熊选老师处代为填报。

   4、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每项申报到最后一步均有两个选项,一是提交扣缴义务人申报(此功能为提交单位由单位每月直接抵扣个税),二是提交税务局纳税申报(此功能不提交单位,为个人每月按原工资不参与个税抵扣,来年3-6月自行前往税务局由税务局退税)。请大家选择第一项,提交学校由学校直接抵扣。学校纳税人识别号:12420000441439529L。

   5、专项抵扣信息发生变化的当月,应在当月8号前通过远程办税端或报送表格的方式更改信息。


   附件: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x

       附件2、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操作指南.docx



                                                     财务处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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