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因报税系统升级,每个居民在同一单位只能取得一种性质的收入(即在一个单位获取工资薪金,则不可在该单位取得劳务报酬,反之亦是),否则不能经报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经与青山区税务局反复沟通协商,税务局认定我校教师在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科研经费中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按照税务局要求,经学校研究,自2019年5月起,教师从科研经费中取得的收入、从学校取得的稿酬或评审费等,将不再作为劳务报酬计税,而是并到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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